行业分析-行业分类

   2022-07-07 147采集147小编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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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我国权威且最新的行业分类指引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正文说明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正文说明4、其他的行业分类了解

1、目前我国权威且最新的行业分类指引

1.1、由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1.2、由中国证监会2012年发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行业门类20个,行业大类97个,行业中类473个,行业小类1382个;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包含行业门类19个,行业大类90个。(注:2001版的分类仅13个门类,行业大类同样为90个)

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类别的划分由证券交易所来具体执行。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正文说明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行业 industry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2.2主要活动 principal activity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注: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2.3次要活动secondaryactivity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2.4辅助活动ancillaryactivity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活动。注: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2.5单位 unit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2.6产业活动单位 establishment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注: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2.7法人单位 corporate unit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3 分类的原则和规定3.1 划分行业的原则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3.3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4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4.1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T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4.2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4.3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4.4本标准的代码结构图如下:
5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参看附件下载

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正文说明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4.3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5. 沟通反馈机制5.1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6. 行业分类流程6.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3月20日、6月1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6.2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6.2.1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季行业分类;上市首日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至季末之间的,转入下一季度进行行业分类。6.2.2定期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变更。原则上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每年依据上市公司年报调整一次,纳入第二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纳入最近季度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6.3 行业分类的初评、沟通、确认和结果公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当日召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行业分类初评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7日内完成与上市公司沟通工作,并形成由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分类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第8日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最终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于每季度末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遇节假日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进程可相应后延。7. 分类结构与代码参见附件下载

4、其他的行业分类了解

4.1、《国际标准行业分类》

为便于汇总各国统计资料并进行互相对比,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统计局曾制定了《全部经济活动国际标准行业分类》,建议各国采用。它把国民经济划分为10个门类。

附下载:

2012年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doc
124.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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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docx
439.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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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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