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领域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一个工程如果平平安安、顺顺利利的结束,就不会存在违法分包。一旦中间出个安全或质量事故,不是挂靠就是转包,不是转包就是违法分包,反正总有一个包是适合你的。今日,分享4个挂靠经典案例。
首先,什么是挂靠?
住建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查处进行了统一规定。
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上方专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案例分享:
2020年12月30日8时5分许,安远县江西喜多橙农产品有限公司年初加工脐橙5.5万吨项目A2果品车间在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6万元。挂靠和被挂靠的都被追刑责了。
直接原因
1、钢架安装顺序错误
2、柱底螺栓不符合规范要求
3、不利气象条件影响
间接原因
1、违规建设。建设单位将A2果品车间基础工程和钢结构主体工程肢解发包,未批先建。
2、资质挂靠。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实际承包人有两人,挂靠在施工单位,另外施工单位在橙中城还另外承揽了6个项目,其中3个项目由这两人挂靠。
3、监理失职。总监、专监为挂名虚设,两名现场监理员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历,接安远县气象局发布的大风蓝色预警后,监理人员没有下达停工指令。
6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王某龙,A2果品车间钢结构工程承包人(挂靠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付某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挂靠人)。代表单位与王某龙签订挂靠协议,仅收取管理费,未组建派驻项目经理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陈某根,监理单位赣州分公司负责人,具体组织事故项目的监理工作,指使他人代专监、总监签字,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朱某,监理公司赣州分公司现场监理员,代签字,以他人名义代表监理单位签收整改通知后,没有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熊某华,监理公司赣州分公司现场监理员,对违规问题没有提出意见,接收大风蓝色预警后没有下达停工指令,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魏某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批先建,肢解发包,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依法对8人给予行政处罚
监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监、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公司负责人、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
图审单位:设计结构部分审查人
建设单位外聘兼职资料员
(三)对8名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6人由安远县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2人向安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挂靠关系中的免责约定无效
法官告诉记者,在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中,挂靠行为被法律法规所禁止,但是该类行为仍旧屡见不鲜。只要能够查实被挂靠单位允许挂靠者挂靠,挂靠者以被挂靠单位承接业务,那么,挂靠者在该业务期间从事的任何职务行为,都应当视同为被挂靠单位的行为,挂靠者发生的责任事故,被挂靠单位自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举例,在有些案件中,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之间,会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所谓的免责条款,即由挂靠者自己负责一切安全措施,被挂靠者不负任何责任。这种免责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挂靠行为本身即已违法,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如若挂靠者是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害者,即使挂靠者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也不能免除被挂靠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官进一步解释,如被告人孟某与吴某系好友,孟某明知其公司不具有冷却塔维修的施工资质,仍然给吴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允许吴某挂靠,其具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罪过要素。
客观方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吴某违规作业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同时认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孟某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此,孟某被判处其相应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