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实战案例揭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辩点
1、A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
无罪辩点: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无罪。
被告人虽作有罪供述,但因供述的几十笔受贿事实与银行流水形成时间段、发生金额、存取来往方式等无法对应,而被告人本人亦无法辨别银行流水的具体性质或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无相关联证据予以证实款项是否是均具有贿赂性质或其他性质等,因而无其他证据证明举报人举报的全部涉嫌受贿数额即是被告人具体的犯罪数额,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统一确实充分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链,最终法院对绝大部分举报人控告的数额(95%以上)不予认定为犯罪所得。
2、C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
无罪辩点: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全案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自认受贿事实(现金收取),但却无任何线索或证据可据以查明行贿人以提供证言或证据,本案间接证人提供的证言也无法具体指明C某受贿事实,全案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B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
无罪辩点:受贿金额未达到刑法追责的立案标准而无罪。
举报人举报的数百万贿赂金额,经查证并移送本院审理,认为:有3笔共计300万元的收款,因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或关键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而不能认定其为贿赂款。有1笔共计93.6万元的指控款项,行贿人给予受贿人的银行流水总金额及其比例,明显不符合工程项目总价值的比例,也不符合常理且行贿人收到了受贿人的金额流水也比较大,二人之间经济往来频繁,无法认定其是贿赂行为。在众多举报的贿赂中,仅能认定被告人收取的金额为5.5万元的一单为贿赂款,但因其涉案金额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6万元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D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罪
无罪辩点:被告人零口供,其他证据无法彼此印证一致,被告人无罪。
本案指证收受贿赂款的证据只有行贿人的证言,被告人自始至终未曾作出有罪供述,而证人证言属于孤证,又属于言词证据,并不足以认定D某有收受贿款的事实。而同案犯的供述,在时间、金额、地点、项目等具体细节上,又无法与行贿人的指证彼此印证一致,其中的重大矛盾也无法获得合理解释。因此,本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能达到刑事证据唯一性的要求,D某无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修正及法律适用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修正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条文: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对数额较大之情形,新法将原法律条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正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修正后的主刑明显轻于旧法条文的规定,虽然新法中增加判处罚金的规定,但根据整体适用法律的原则,本罪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更轻了。
程先华律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刑事律师团队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犯罪律师团队核心律师
